2020【交投普法】第(13)期 民法典(草案)“送審稿”對“征求意見稿”的107處實質修改!
來源:集團法務部 | 作者:hsjt | 發布時間: 2020-07-08 | 793 次瀏覽 | 分享到:
5月22日,作為今年兩會的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內容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針對2019年12月28日《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和2020年5月22日《民法典(草案)送審稿》逐一對照,本文摘錄了重要實質性修改107處標注。

此表僅供研習使用,正式引用請參考《民法典》正式公布文本

修改后(2020.5.22)修改前(2019.12.28)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法 人第三章法 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民事責任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二編物權第二編物權
第一分編 通 則第一分編 通 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六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二分編所 有 權第二分編所 有 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合同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分編用益物權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七章抵押權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清算;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清算;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的,該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效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合同性質、合同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的標的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并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但是,部分連帶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在扣除該連帶債權人的份額后,不影響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債權。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以及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權利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履行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個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個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履行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八章 違約責任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第六百一十四條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第六百四十三條 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第六百四十三條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出賣標的物,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二節 保證責任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通知保證人后,保證人對受讓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未經通知,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的,保證人就受讓人的債權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以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第七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部分返還。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八條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八條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客運合同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第八百一十七條旅客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遇有不能正常運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履行告知和提醒義務,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讓與人或者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約定許可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二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

 

許可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許可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百七十三條受讓人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許可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因委托人死亡或者終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七十條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三分編 準合同第三分編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第九百八十條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任。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更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四編人格權第四編人格權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九條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總則編、婚姻家庭編

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有權維護自己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有權維護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遺囑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第三章姓名權和名稱權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千零一十六條民事主體決定、變更自己的姓名、名稱,或者轉讓自己的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與姓名和名稱受同等保護。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事實、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性;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審查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性;

(六)審查能力和審查成本。

行為人應當就其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媒體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錯誤

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收集者、控制者

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

(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時適用隱私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收集、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收集、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實施的行為;

 

(二)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閱、抄錄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控制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控制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收集者、控制者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照規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五章 收養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繼承繼承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以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并非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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