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議解決方式——勞務關系按人身損害方式,無需經仲裁前置,且訴訟成本也差異較大
一般來說,雖然是工作原因受傷,但因為不是勞動關系,沒有工傷的定性,所以按普通侵權造成的人損方式處理。
因此,程序上如此處理:1.無需也無法作工傷認定;2.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僅僅是程序的差異,如是工傷,則按勞動爭議處理,仲裁不收取費用,即便到了法院審理,也是僅僅象征性的收費,而人身損害則訴訟費較高,傷者負擔較重。
2責任的原則——勞務關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承擔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但與工傷相比,責任區分還是有較大的差別。
勞務關系中的雇員人身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責任的承擔無需雇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此處并沒有規定雇主有過錯為承擔賠償的前提條件。雖與工傷一樣,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有不同之處,體現在如受害人存在過錯時,雇主/用人單位責任是否可以減輕甚至免除的不同。
(一)勞務關系中,如雇員存在過錯的,則雇主可作減輕甚至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但勞動關系中,即便員工存在過錯,但只要認定屬于工傷,則用人單位就應承擔全部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工作中受傷,或應視同工傷的情形下,只有”(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才不能認定工傷,也即用人單位無需擔責。
3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勞務關系按人損標準,與工傷鑒定有明顯的不同之處,工傷傷殘等級評定要比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更加有利于傷者
目前,司法實踐中有兩套定殘標準,一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本文簡稱《工傷致殘等級》),另一種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下簡稱《人損致殘分級》)。一般而言,除了工傷以外的人損賠付,適用的都是人損標準。
在《人損致殘分級》施行前,參照適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以下簡稱《道交傷殘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2013)他8復函“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評定傷殘的標準和計算損失賠償的標準應相互對應。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若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在進行傷殘程度評定時,不宜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出臺之前,可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人損致殘分級》實施后,取消了《道交傷殘評定》標準,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工傷除外。
具體規則適用上來看,工傷適用的是《工傷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人損適用的是《人損致殘分級》。由于《人損致殘分級》標準比過去的《道交傷殘評定》標準提高了傷殘等級鑒定標準,適用可以構成十級傷殘的,可能在《人損致殘分級》標準實施后構不成傷殘等級。一般而言,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更加有利于傷者。
4勞務關系區別適用是否城鎮戶籍的標準,而工傷則不區分(現在也基本是都不再分)
勞務關系的人身損害,區分城鎮和農村戶籍身份,兩者賠付懸殊。而工傷的賠付則與戶籍無關聯。
對于農村戶口而言,按工傷模式處理,無疑更有利于傷者。但現時已趨向于不再分。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今年內啟動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比如在廣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2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對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人身損害,在民事訴訟中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保持不變。
5勞務關系中,雇員需承擔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勞務關系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方式處理,則按普通民事爭議的方式分配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而工傷則員工無需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
6 較工傷有利之處,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雇員發生人身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工傷中除了職業病和生產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以外,一般是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